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22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3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5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鄂C×××**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十堰市××箭区××街办××路××3-3-4[产权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5613号]的房产。该房产有抵押,有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于2020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3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新祥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汪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