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3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十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市府路9A号1幢3-3-4[产权号:鄂(2018)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25613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新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汪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