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宇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强清11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申请人: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盼香,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宇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称,2004年12月10日,***、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帆集团)与黄强三方设立了上海宇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帆置业),三方约定:***占股55%,宇帆集团占30%,黄强占15%。公司营业期限自200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公司成立初期旨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现公司也已经营届满,自动解散。2018年6月6日,股东召开了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未在《公司法》规定的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存在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另一股东黄强表示:1、截至听证之日,上述两股东仍然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虽然不认可***、宇帆集团的股东的身份,但后续仍然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不应受理。2、公司不存在强制清算的基础。宇帆置业成立的目的是在山东临沂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宇帆置业事实上也取得了临沂经济开发区国际体育运动休闲中心约550亩配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权益。2018年1月,***无偿将宇帆置业的开发权益进行转让;3、宇帆置业实到注册资金500万元,但***从未透露过实到资金用到何处,存在抽逃注册资金与职务侵占的可能性;4、***利用其对宇帆交通、宇帆置业以及临沂宇帆滨河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控制地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结案,此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综上,若对宇帆置业进行强制清算,将严重损害股东黄强的合法利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股东之一,其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经营期限已届满,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如公司股东未达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则公司即已解散,公司解散后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申请人的申请因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宇帆交通设施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宇帆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公司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郑 磊
审 判 员  杨 磊
审 判 员  秦 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顾梦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