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0459号
原告:河北**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苏桥镇崔家坊村。
法定代表人:崔德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530室。
法定代表人:李增奎。
原告河北**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登记立案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于洪斌进行调解。河北**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环城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