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963C。
法定代表人:姜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福胜机械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马坊商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450698020C。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俊萍。
申请执行人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福胜机械厂(普通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福胜机械厂(普通合伙)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渝X**福田牌、渝X**梅赛德斯-奔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11月13日,如需续查封,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申请)、银行存款(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9月24日,如需续冻结,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申请),在执行过程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福胜机械厂(普通合伙)尚欠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案款521900元、迟延债务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9.50元及申请执行费(已结案标的计算)。现被执行人已对其进行失信人惩戒并作出限制消费,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07民初5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伯春
审判员 苟涛邦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