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8473号
原告: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道5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刚,董事长。
被告: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清,董事长。
原告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原告天津航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桂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育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