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042号
原告:**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8-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646343R。
法定代表人:蒋文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静,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树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荫,女,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李志钢,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志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食品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食品重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食品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3331元,由原告**食品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家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新梅
书 记 员 张楚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