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10101号
原告:江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重庆某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24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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