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湖北省监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源公司)、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以下简称小江湖监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891民初22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沙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67427341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106706804123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住,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沙洋镇***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8224207076867。
法定代表人:***,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湖北省监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源公司)、湖北省沙洋小江湖监狱(以下简称小江湖监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与小江湖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监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事人申请调解三个月,后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4691.37元,并从2014年1月28日起按6%的年息支付利息,被告湖北省监源建设有限公司在应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内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因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有相关工程要进行,监源公司下属的基建公司邀请原告为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进行相关的涂料等工程,工程施工后经核算为625691.37元,之后被告至2014年1月28日止共付271000元下欠354691.37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和小江湖监狱辩称,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工程早已完工,工程款早已结清;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35万多元,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原告提交的***签名的工程明细系原告自行编制,签名时间并非当时施工完毕时间,是在施工完毕两年半之后所签,其签名并非职务行为,属于个人记忆所签,与后任经理***提交估算的工程明细和数额相互矛盾。因此,原告的诉求证据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监源公司辩称,监源公司承建的小江湖监狱工程开工时间是2010年8月18,竣工时间是2011年8月18日,原告起诉的工程是2012年12月份以后,起诉的工程与监源公司承建的工程不是一个项目。监源公司与小江湖监狱签订的工程,全部履行完毕,所有费用已支付给小江湖监狱。工程明细是后来补签的,证明人和经手人都不是监源公司员工,监源公司与***个人无工程和施工协议。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的人财物均不由监源公司管理,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原告出具的***2016年8月25日签字的配套工程明细和***在法院调查时出具的***工程费,***和***作为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的前后两任经理,均证实原告承接了小江湖监狱围墙涂料相关工程,在庭审时原告提出以***出具的***工程费为准,本院也对这一工程明细进行了逐一质证,对于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经理***当庭认可的予以采信,对未当庭认可的不予采信。监源公司出具的监源公司隶属分公司管理办法是客观真实的,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原告***从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承接小江湖监狱围墙涂料、明沟散水等相关工程,岗楼外墙涂料113.765平方米,计15926.4元;围墙四面加顶部涂料15333.5平方米,计352670.5元;大门通道涂料226.56平方米,计5210.88元;明沟散水1321.4米,计145354元。
2012年1月7日,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支付***人工费21000元。2013年2月6日,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支付***围墙岗楼工程水泥及黄沙款(明沟散水)10万元,2014年1月28日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支付***围墙岗楼工程款(围墙涂料)15万元。
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财务核算、债权债务均由小江湖农工贸公司管理。监源公司对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经营活动实行业务监督,人财物不归监源公司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从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承接小江湖监狱围墙涂料、明沟散水等相关工程,得到了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前后两任经理的当庭认可,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清楚,原告***与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承揽合同成立。原告***承揽工程并完工,作为定作方的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应当支付报酬等相关费用,原告***要求定作方支付承建小江湖监狱围墙涂料、明沟散水工程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围墙涂料、明沟散水的工程费用519161.78元系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经理***向本院提供,且原告***当庭认可,故围墙涂料、明沟散水的工程费用519161.78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起诉的其他费用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原为湖北省沙洋小江湖建筑工程公司,后监狱系统改制,名义上是被告监源公司的分公司,但实际上人财物均不由被告监源公司管理,其财务核算、债权债务均由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负责,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是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涉案工程已支付的三笔费用271000元均是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支付给原告***的,故原告***起诉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支付工程款354691.37元的请求,本院支持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支付原告***248161.78元。
原告***与小江湖农工贸公司对支付价款时间没有约定,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2013年7月)支付,原告***起诉被告小江湖农工贸公司从2014年1月28日起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依法应按贷款利率计息,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被告监源公司对监源公司小江湖分公司的人财物均不直接管理,原告***也无证据证明监源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故原告***起诉被告监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追加小江湖监狱为本案被告,但没有证据证明小江湖监狱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故原告***起诉被告小江湖监狱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省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48161.78元。
二、被告湖北省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248161.78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原告***负担1600元,被告湖北省沙洋小江湖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涂 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