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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硕某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12295号 原告:河北硕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内丘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重庆长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河北硕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硕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硕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硕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长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19元,减半收取计1234.1元,由原告河北硕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