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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5864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