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9502号
原告:徐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4月14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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