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与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92民初694号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经营者:雷某,男,199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告: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职务不详。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鼓楼区某商贸行(个体工商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