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6578号
原告:某(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厦门)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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