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9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引丹山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交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126167001。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引丹山水施工有限公司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