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引丹山水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引丹山水施工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92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引丹山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交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7126167001。 法定代理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阳引丹山水施工有限公司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