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0768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21223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勇
人 民 陪 审 员 罗 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