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904号
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212230。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