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941号
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64212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诉被告**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