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8571号
原告:重庆**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1号浩***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碚南大道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N。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5元,由原告重庆**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