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正阳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豫1725执1859号 正阳县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南**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2021)豫1725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2021)豫1725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2)向本院如实报告你的财产情况。 逾期不履行、逾期不报告财产或者在本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你予以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二)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等情况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必要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户银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河支行 户名:确山县人民法院 账号:50103011800000038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