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玉泉井桩施工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邓州市玉泉井桩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2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邓州市玉泉井桩施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州市玉泉井桩施工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扬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