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14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蔡州大道与东开路交叉口往西388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月,女,1964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花,女,194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中国,男,1995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柳英,女,198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改英,女,199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辉,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义,男,196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审被告:赵国华,男,195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德,平顶山市叶县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30号。
法定代表人:钟玉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芳,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主要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
上诉人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书月、赵花、郑中国、郑柳英、郑改英、赵国义,原审被告赵国华、平顶山市畅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3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张书月、赵花、郑中国、郑柳英、郑改英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驻马店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军伟
审判员 程显博
审判员 梁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小渴
书记员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