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4民初2199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特别授权),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街口新世纪花园东楼东12楼A。
法定代表人:**武,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2日,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3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京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蒲建平与被告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建平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建平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