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二段磨子桥街口新世纪花园东楼东12楼A,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464108824。
法定代表人:胡鹏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炯,员工。
被执行人:德阳市时代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龙泉山北路319号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60331522F。
法定代表人:杜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市时代和信投资管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执行到位金额2219072.95元,尚有695252.05元未受偿。除此之外,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 寒 秋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可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