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财保113号
申请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辑庆镇飞凤村3社。
法定代表人:张建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系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山,系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磨子桥街口新世纪花园东楼东12楼A。
法定代表人:胡鹏武。
申请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城西支行开户的3602××××0013账户存款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部开户的5105××××0195账户存款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部开户的5105××××0194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三项保全限额合计为1973202.5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西九方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成都银行城西支行开户的3602××××0013账户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部开户的5105××××0195账户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泰能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营业部开户的5105××××0194账户存款。
以上三项保全限额合计为1973202.5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凌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