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民初26370号
原告:重庆春亿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839454753。
法定代表人:樊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伟,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滨邻,重庆森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江**郭家沱用代码91500000756237323F。
法定代表人:鲜志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春亿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春亿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牟传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关 超
书 记 员 杨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