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1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9M。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路526号二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671C。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磊,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郭家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F。
法定代表人:鲜志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昌,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各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同日,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对******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无异议。
本院认为,******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确认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因此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的请求,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45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上诉人******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73元,减半收取为71686.5元,由上诉人******集团股份公司、天津明阳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0900元,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8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亦和
审判员 阮碧婵
审判员 钟平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铭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