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3民终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9年4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军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会娟,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邓生,男,生于1972年4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邓州市水利公司)、王邓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钱17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是对工程提供劳务,没有从事不法活动,要求工钱是合理的,被上诉人应当支付拖欠工资,至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一审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2、一审中邓州市水利公司称工程已验收合格,且钱款已经支付给王邓生,王邓生对工程量和计价方式没有异议,只称钱款不符,一审驳回上诉人起诉,增加上诉人讼累,不公平,也违背法院对农民工案件快审快结的精神。
被上诉人邓州市水利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王邓生存在纠纷,与邓州市水利公司无关。
被上诉人王邓生答辩称:其认为现在已给的款项与所欠的款项存在异议,所以一直没有全部兑现,应该算算,算清欠了多少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修桥工钱220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所涉款项需待相关部门审核处理后才能予以认定,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元退还给原告***。
二审中当事人各方均无新证据向本院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王邓生认可与***存在口头合同关系,且认可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项,双方对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邓州市水利公司与王邓生之间的工程款项已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王邓生认可与***存在口头合同关系,且认可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项,***作为实际施工人员有权向王邓生主张剩余工程款项,况且邓州市水利公司与王邓生之间的工程款项已结算完毕,至于王邓生等是否涉嫌违纪违法不影响本案处理,一审将违纪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正确,但以案件所涉款项需待相关部门审核处理后才能予以认定为由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41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王小军
审判员  宋池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