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81民初5589号
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文化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胜波,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54号2号楼1单元301号。
法定代表人:孙欣,任经理。
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咨询服务约定书,被告承诺给原告提供委托服务,代理原告提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事宜,约定被告收取原告200000元代理咨询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给被告转账100000元技术服务费,但后来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提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达标的技术服务,相反被告伪造原告的虚假业绩;几年来原告多次电话催被告退还被告100000元及利息,被告总是推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告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具体详细地址,无法对被告进行调查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额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金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