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公司

桓仁方圆水泥管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圆水泥管厂,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五道河子村。
投资人:张玉柱,系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被执行人:本溪市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永新街。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圆水泥管厂诉被告***、本溪市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本溪市水利工程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圆水泥管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3736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但被执行人***、本溪市水利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22执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何 彦
审判员 : 吕 勇
审判员 :周长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关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