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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2025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980442Y。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局长。
被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0816。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98532C。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被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