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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民初2528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980442Y。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礼,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0816。
法定代表人:陈立伟,总经理。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98532C。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与被告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57.36元,减半收取计24528.68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漆正权
书 记 员  郑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