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民初2488号
原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浩,重庆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何欢,重庆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1号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97号6层616-618室。
法定代表人:HUANGLINQI(黄伶琦)。
原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73元,减半收取计13537元,由原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 怡
书记员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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