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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3民初6703号
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银泰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纪达夫(IANKEITHGRIFFITH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iv>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第**v>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HUANGLINQI(黄伶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环球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公司)、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传媒公司)、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达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杨北辰,被告新华集团公司和被告新华传媒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俊、被告北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达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向凯达环球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3444210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凯达环球公司与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签订《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合同编号CQXH-SJHT-003号,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凯达环球公司就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的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提供概念方案设计深化、建筑方案设计、建筑初步设计及各设计阶段的材料表及材料样品,并对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指定的施工图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进行校核,同时出具相应的意见书等,还约定了设计提交内容及成果、设计各阶段的流程、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凯达环球公司按约完成了包括外立面深化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审核阶段在内的相关服务,服务成果已经得到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的确认,按照合同第8.2条约定,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应当支付凯达环球公司序号第1-8项设计费,其中第1-6项已支付,尚欠第7项的款项1739500元、第8项的款项869750元,共计2609250元。之后,各方又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11日期间,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陆续签订四份补充协议,凯达环球公司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全部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也按照补充协议一、二、三的约定支付了对应的额外设计费用,但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与凯达环球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四》(合同编码SSWHC-CB-SJHT-003,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约定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同意支付附加费用共计3400000元,分三笔支付,现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仅支付了补充协议四第3条约定的序号1、2对应的设计费用,尚欠序号3对应的设计费用834960元。以上三笔欠付款项共计3444210元。经凯达环球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华集团公司和被告新华传媒公司辩称,凯达环球公司所述均属实,对凯达环球公司诉讼请求的金额及构成均无异议,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款项。但按照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关于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三方联合建设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共同成立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部,所有付款由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比例份额支付至项目部账户,再由项目部统一对外付款,现因北青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未能按约定比例按时支付至项目部账户,若我方将资金通过项目部账户支付给凯达环球公司,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本案未能按时向凯达环球公司支付款项,并非我方原因造成,我方资金充足,若北青公司及时支付款项,我方亦可立即支付。目前我方与北青公司正在积极协商推进此事,争取尽早付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北青公司辩称,凯达环球公司所述均属实,对凯达环球公司诉讼请求的金额及构成均无异议,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款项,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协议及补充协议属实,但就本案而言,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至今均未按内部协议约定向项目部账户支付对应款项。目前我方与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告正在积极协商推进此事,争取尽早付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7日,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部发布《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方案设计商务招标文件》,载明:工程名称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解放碑CBD;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商务竞标后评选三家设计单位进行概念方案竞标;招标范围包括建筑概念方案竞标设计、概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室内(商业公共区域及新华书店,办公楼大堂及公共区域,公共卫生间)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配合及现场配合;本次招标范围总建筑面积约21.3万平方米,设计费按不同区域建筑面积单平米报价;设计周期为70个日历日,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内有效;招标人将把《概念方案竞标设计协议》授予方案竞标入围方,把《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授予概念方案竞标中标人等。嗣后,凯达环球公司就上述项目概念方案设计参与竞标。2014年11月25日,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部向Aedas建筑设计公司发出《关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概念方案竞标设计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过本项目之项目部的最终综合评选结果,我们很高兴地通知贵司在本项目概念方案竞标设计中成为中标方,特此告知。
2015年12月,凯达环球公司(合同中称设计人、乙方)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合同中称发包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CQXH-SJHT-003的《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约定:由凯达环球公司为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提供概念方案设计深化、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初步设计及各设计阶段的材料表及材料样品服务,甲方指定设计管理代表为项目经理车岚,项目设计经理徐劼伟,乙方指定代表为合同签订代表韦业启。为避免在本项目的管理上产生混乱,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共同确认:由“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部”总经理代表甲方给予乙方指示及意见,否则任何一方单方面作出的指示乙方有权不予执行。合同第八条“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8.1设计费用。设计费用合计17395000元,包含税金及乙方到甲方项目所在地参与会议、进行考察等所发生的差旅费(40人次)和劳务费。8.2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其中,第七次付费额1739500元,占总设计费的10%,在甲方确认乙方外立面深化设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八次付费额869750元,占总设计费的5%,在乙方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审核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8.2.2乙方完成各阶段设计工作后,甲方负责确认乙方的设计成果,并负责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将相应阶段的设计咨询费支付给乙方;8.2.3乙方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并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的书面成果确认或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应及时进行修改,超出7个工作日甲方未有反馈的,视甲方对该阶段成果予以确认;8.2.7就新华集团公司所承担的付款义务,新华传媒公司和北青公司负有连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时,双方同意向项目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还就设计提交成果、设计各阶段的工作流程、设计进度安排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3月1日,凯达环球公司(合同中称乙方)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合同中称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CQXH-SJHT-003(补一)的《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之补充协议》,约定:因乙方在本项目设计方案报批过程中对建筑方案进行多次调整。一、甲方在主合同应付乙方的设计费用外,向乙方支付设计补偿费800000元。
2018年1月19日,凯达环球公司(合同中称乙方、设计人)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合同中称甲方、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CQXH-SJHT-003(补二)的《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之补充协议二》,约定: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初步设计阶段后半期阶段对于塔楼高区办公业态方案调整改为公寓业态方案进行设计调整。一、除甲方在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应付乙方的设计费用外,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设计补偿费495000元;二、因甲方为联合体且设计调整事宜由联合体之一的北青公司提出,且受益方为北青公司,故此部分设计补偿费由联合体之一的北青公司独立承担并由其单独支付给乙方。
2018年6月,凯达环球公司(合同中称乙方)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合同中称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CQXH-SJHT-003(补三)的《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之补充协议三》,约定:一、因青年路需占道施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审查效果图(三张),甲方对此委托乙方完成效果图的合成,并按照甲方要求时间提供。二、甲方在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付乙方的设计费用外,向乙方支付设计补偿费6500元。
2019年12月11日,凯达环球公司(合同中称乙方)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合同中称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CQXH-SJHT-003(补四)的《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之补充协议四》,约定:一、由于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政策及规范于2018年发生较大变化,且当地政府部门提出重大设计修改意见,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须在主合同服务内容以外提供附加服务。二、甲方在主合同及前补充协议应付乙方的设计费用外,向乙方支付额外的设计费用3400000元;三、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10日内或不晚于2019年12月24日(含)支付乙方第一阶段已完成工作内容的结算阶段附加费用金额1883189.6元;于建筑方案设计修改获甲方确认或甲方指令乙方启动建筑初步设计修改阶段后15日内支付乙方第二阶段建筑方案设计修改阶段附加费用金额681850.4元;于建筑初步设计修改获甲方确认,或甲方指令乙方启动外立面深化设计阶段后15日内支付乙方第三阶段建筑初步设计修改阶段附加费用金额834960元。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增补或修订条款之外,主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如主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则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2020年5月31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徐劼伟发送《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建筑初步设计修改阶段100%成果》的文件并提交光盘。2020年6月3日,《施工图启动会会议纪要》载明:初步设计工作已全部完成并将技术成果全面转交至施工图设计单位,……凯达环球公司进行外立面深化设计,对于外墙设计相关工作进行把控……。2020年11月6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徐劼伟发送《时尚文化城项目建筑施工图审核意见》的文件并提交光盘;2020年11月27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徐劼伟发送《时尚文化城项目外立面深化设计阶段最终成果》的文件并提交光盘。2020年12月1日,徐劼伟签署《文件登记表和附函记录》,载明:确认收到凯达环球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发出的《重庆新华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施工图设计最终审核成果》,并已发回给凯达环球公司;确认收到凯达环球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发出的《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外立面深化设计成果》,并已发回给凯达环球公司。
2020年6月22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发出《请款书》,载明:我司已完成工程之总数3314142.8元,扣除前请款书总数2526444.69元,本请款书所欠总数787698.11元,本请款书含增值税所欠总数834960元。2020年6月28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新华集团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3469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1月30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发出《请款书》,载明:我司已完成工程之总数14334464.62元,扣除前请款书总数13513945.75元,本请款书所欠总数820518.87元,本请款书含增值税所欠总数869750元。同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向徐劼伟发出《关于时尚文化城项目逾期服务费用的法律函件》,催收上述款项。2020年12月4日,凯达环球公司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向徐劼伟等人发出《要求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及北青公司立即支付时尚文化城项目有关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律师函》,再次催收上述款项。2021年3月25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发出《请款书》,载明:我司已完成工程之总数15975502.36元,扣除前请款书总数14334464.62元,本请款书所欠总数1641037.74元,本请款书含增值税所欠总数1739500元。
审理中,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和凯达环球公司一致确认:《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四份补充协议尚在继续履行过程中,主合同第一至六项设计费用已支付,补充协议一、二、三约定的额外设计费用已支付,补充协议四中第一阶段、第二阶段附加费用已支付。主合同第七、八项设计费用共2609250元和补充协议四第三阶段附加费用834960元,合计3444210元,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但尚未支付。
2020年12月28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凯达环球公司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签订的《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设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凯达环球公司已按约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完成了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概念方案设计深化,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初步设计以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增加服务项目,但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未按约向凯达环球公司支付主合同项下第七、八项和补充协议四项下第三阶段的设计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凯达环球公司有权要求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的设计服务费共计344421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34442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54元,减半收取计17177元,由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丁 怡
书记员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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