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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3民初6634号
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院银泰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纪达夫(IANKEITHGRIFFITH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北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iv>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第**v>
法定代表人:肖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法定代表人:HUANGLINQI(黄伶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环球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集团公司)、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传媒公司)、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达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宇、杨北辰,被告新华集团公司和被告新华传媒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达俊、被告北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达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向凯达环球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2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凯达环球公司与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签订《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SWHC-CB-SJHT-016号),约定由凯达环球公司就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的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提供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方案设计,还约定了设计提交内容及成果、设计各阶段的流程、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凯达环球公司按约完成了概念方案设计的相关服务,服务成果已经得到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的确认,按照合同第7.2条约定,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应当支付凯达环球公司序号第1-3项设计咨询费,其中第1项已支付,尚欠第2项的款项100000元、第3项的款项180000元,共计280000元。经凯达环球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新华集团公司和被告新华传媒公司辩称,凯达环球公司所述均属实,对凯达环球公司诉讼请求的金额及构成均无异议,付款时间及付款条件均已成就,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款项。但按照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关于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三方联合建设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共同成立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部,所有付款由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按照该协议约定的比例份额支付至项目部账户,再由项目部统一对外付款,现因北青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未能按约定比例按时支付至项目部账户,若我方将资金通过项目部账户支付给凯达环球公司,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本案未能按时向凯达环球公司支付款项,并非我方原因造成,我方资金充足,若北青公司及时支付款项,我方亦可立即支付。目前我方与北青公司正在积极协商推进此事,争取尽早付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北青公司辩称,凯达环球公司所述均属实,对凯达环球公司诉讼请求的金额及构成均无异议,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付款项,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签订联合建设协议及补充协议属实,但就本案而言,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至今均未按内部协议约定向项目部账户支付对应款项。目前我方与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告正在积极协商推进此事,争取尽早付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7日,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部发布《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方案设计商务招标文件》,载明:工程名称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解放碑CBD;招标方式为邀请招标,商务竞标后评选三家设计单位进行概念方案竞标;招标范围包括建筑概念方案竞标设计、概念方案设计深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室内(商业公共区域及新华书店,办公楼大堂及公共区域,公共卫生间)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配合及现场配合;本次招标范围总建筑面积约21.3万平方米,设计费按不同区域建筑面积单平米报价;设计周期为70个日历日,投标截止时间起90个日历日内有效;招标人将把《概念方案竞标设计协议》授予方案竞标入围方,把《设计合同(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授予概念方案竞标中标人等。嗣后,凯达环球公司就上述项目概念方案设计参与竞标。2014年11月25日,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部向Aedas建筑设计公司发出《关于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概念方案竞标设计中标通知书》,载明:经过本项目之项目部的最终综合评选结果,我们很高兴地通知贵司在本项目概念方案竞标设计中成为中标方,特此告知。
2017年10月,凯达环球公司(合同中称设计人、乙方)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合同中称发包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SWHC-CB-SJHT-016的《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由凯达环球公司为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提供概念方案设计咨询服务,甲方指定代表为项目设计经理徐劼伟,项目设计工程师李筱研,乙方指定代表为项目负责人温子先,项目技术负责人梁阔。合同第七条“设计费用和支付方式”。7.1设计费用,合同包干总价为400000元,包含完成本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发生的设计咨询费、3人次的差旅费、劳务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7.2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第一次付费额100000元,占总设计费的25%,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额100000元,占总设计费的25%,在乙方完成概念方案设计50%成果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次付费额180000元,占总设计费的45%,在甲方确认乙方完成的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次付费额20000元,占总设计费的5%,在配合完成精装方案阶段50%成果汇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上合计400000元。7.2.1乙方完成各阶段设计工作后,甲方负责确认乙方的设计成果,并负责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将相应阶段的设计咨询费支付给乙方;7.2.2乙方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作成果并提交给甲方后,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相应的书面成果确认或书面修改意见,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应及时进行修改,超出10个工作日甲方未有反馈的,视甲方对该阶段成果予以确认。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以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的费用。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时,双方同意向项目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还就设计提交成果、设计各阶段的工作流程、设计进度安排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年10月15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微信向徐劼伟发送了名为《20201015重庆···方案设计50%》的文件。2020年10月16日,《解放碑时尚文化城项目领导到小组会议纪要》载明: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等关于室内项目精装概念方案设计50%的成果汇报举行会议,会议结论:总体认可凯达环球公司的室内精装概念方案设计50%成果,并提出整改建议。2020年10月26日,凯达环球公司工作人员和徐劼伟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徐劼伟确认凯达环球公司可以就新华书店室内概念方案设计50%阶段发请款函走付款签批流程。2020年10月27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发出《请款书》,载明:我司已完成工程之总数200000元,扣除前请款书总数100000元,本请款书所欠总数1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向徐劼伟发出《关于时尚文化城项目逾期服务费用的法律函件》,催收上述款项。2020年12月1日,徐劼伟签署《文件登记表和附函记录》,载明:确认收到凯达环球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发出的《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方案设计50%阶段成果》,并已发回给凯达环球公司。2020年12月4日,徐劼伟向凯达环球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载明:10月16日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室内概念50%汇报会)的签批已完成,请查收,作为室内概念100%的调整依据。同日,凯达环球公司委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向徐劼伟等人发出《要求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及北青公司立即支付时尚文化城项目有关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律师函》,再次催收上述款项。
2020年12月22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徐劼伟发送了《时尚文化城项目室内概念方案设计100%阶段最终成果》;2021年1月10日、11日,凯达环球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徐劼伟发送《重庆时尚文化城项目室内概念设计100%阶段成果优化方案文本》。2021年3月19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发出《请款书》,载明:我司已完成工程之总数380000元,扣除前请款书总数200000元,本请款书所欠总数180000元。
2021年4月23日,凯达环球公司向徐劼伟发送电子邮件,载明:我司根据甲方要求,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商业公共区域以及书城经营区域的室内装修概念方案设计最终版成果文件已在2021年4月22日邮寄提交给苏亚强先生。快递包裹中包含4份纸质版精装文本及4份光盘(内含带有图示和讲解的汇报文件)。纸质版文件与2021年1月11日邮件中电子版文件一致。同日,显示上述快递已签收。
审理中,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和凯达环球公司一致确认:《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尚在继续履行过程中,已支付第一期设计咨询服务费用100000元,第二期、第三期设计咨询服务费用共280000元,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但尚未支付。
2020年12月28日,凯达环球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对于上述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凯达环球公司和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签订的《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方案设计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凯达环球公司已按约向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完成了时尚文化城项目写字楼和套型办公公共区域装修概念设计方案设计,但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未按约向凯达环球公司支付第二期、第三期设计咨询费,已构成违约,凯达环球公司有权要求新华集团公司、新华传媒公司、北青公司共同支付欠付的设计咨询服务费共计28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凯达环球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咨询服务费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4元,减半收取计2757元,由被告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北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丁 怡
书记员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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