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民初1851号
原告:张巧云,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倩玉,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
被告:陈兰英,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被告: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苏益。
本院受理原告张巧云诉被告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兰英、益阳市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通过庭外和解解决纠纷,原告张巧云于2020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巧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巧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巧云负担。
审判员 孙黎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邓芬艳
书记员贺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