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625民初14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1月6日出生,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
原告***与被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受雇于***,在被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保康县过渡湾镇罗家坪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工作。2018年5月26日上午9点许,原告***在向搅拌机加料过程中被搅拌机搅伤左手,伤后被送至谷城县中医院治疗55天,花费医疗费13744元,门诊费229.50元。出院时经谷城县中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左手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近侧指间关节脱位、近中节桡侧软组织缺损;2、左手第一掌骨远端外侧骨折;3、左手部分软组织异物存留。出院医嘱:1、休息45天;2、保持伤口清洁干燥;3、2个月内患肢禁止负重;4、加强功能锻炼;5、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18年11月5日,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840元。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
另查明,保康县过渡湾镇罗家坪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被告***将劳务以220元一平方米的单价转包给被告***,被告****以210元一平方米的单价转包给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973.50元、护理费2880元、生活费3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各项损失52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给付22000元,余款于同年7月30日前清偿。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计款34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带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