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九林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26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739107981C,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波,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九林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58125949W,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建材园。
法定代表人:闫友平,公司经理。
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九林陶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保康县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洪波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宦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