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07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正瑞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元(已减半,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