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
负责人周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潼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邬恒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邬建国,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邓晓琴,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胡淑君,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张松(系胡淑君之夫),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淑君、张松名下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的房产共计四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胡淑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16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34375];
拍卖登记在胡淑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21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34368];
拍卖登记在胡淑君、张松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04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61973];
拍卖登记在胡淑君、张松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22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6200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姚 洪 亮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