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4916号
原告: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247832。
法定代表人:王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鹏,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622733749。
法定代表人:邬建国。
上列原、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等,由此增加期间作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定作款59365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514899元(以593658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6年12月7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共1301日,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第一、二项诉求暂合计为110857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就“深圳安博”工程达成了原告向被告供应铝板的合意,后双方就该工程的供货事宜签订《幕墙铝板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供方(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及需方(被告)的下单要求加工铝板,合同对铝板单价及相应的变价规则也作出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货到工地一个月内结清全部货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每天应向原告支付货款2‰违约金。双方达成加工供货的合意后,原告积极向被告履行加工供货的义务,并在2016年11月6日完成全部货物的供应。原告总计供货1553658元,但被告仅支付960000元,仍欠付原告593658元的定作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时支付欠款,但被告置若罔闻,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前述欠款。原告认为,双方已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全面履行加工义务,被告应按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无故拖欠定作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清偿定作款义务和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上述诉称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主张的与被告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交易过程、及通过微信发送对账信息、催收款项过程等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自认了被告的部分付款情况,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相对客观真实,可与其对交易过程的陈述相印证;故本院确认案涉合同法律关系为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尚欠原告593658元,事实相对清楚证据尚属充分,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举证进行抗辩、质证,也不举证证明案涉交易的履行、付款等情况。原告诉请被告清偿593658元及按约定自最后一次送货后一个月的2016年12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经审查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主张的利率明显过高,结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核定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原告诉请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593658元及自2016年12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88.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2388.51元(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 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咏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