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4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
负责人周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松树湾**原九真小学/div>
法定代表人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潼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房div>
法定代表人邬恒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邬建国,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邓晓琴,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胡淑君,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系胡淑君之夫),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潼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邬建国、邓晓琴、胡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鄂011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潼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邬建国、邓晓琴、胡淑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潼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邬建国、邓晓琴、胡淑君、**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20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胡淑君、**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16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34375]、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21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34368]、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04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61973]、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底层商网1层122号的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62008],上述四套房产一拍、二拍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变卖且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邬建国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2020年12月15日,竞买人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20106MA4KRP4E85)以人民币8550810.00元最高价竞得。本院扣除执行费人民币70150元后发还人民币8480660元至申请执行人。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要求不解除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11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洪 亮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