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0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官和路和顺鹤峰段以北“大沙片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64247832。
法定代表人:王金梅。
委托代理人:徐树鹏,系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佳欣,系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松树湾31号原九真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622733749。
法定代表人:邬建国。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4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清偿593658元及自2016年12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388.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正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陈朝辉
执行员  曾永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