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恢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松树湾**原九真小学。
法定代表人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邬建国,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邓晓琴(邬建国之妻),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邬建国、邓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邬建国、邓晓琴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7)鄂0114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20)鄂0114执恢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邓晓琴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汽配大世界西15栋38号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蔡2012002289、2012002290]。2020年12月14日10时至15日10时,上述标的物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人民币2160000元作为起拍价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20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人民币2160000元接受拍卖财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邓晓琴名下位于武汉市蔡甸区沌口小区海天汽配大世界西15栋38号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号:蔡2012002289、2012002290]作价人民币21600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洪 亮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