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4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
负责人周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松树湾**原九真小学/div>
法定代表人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潼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房div>
法定代表人邬恒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邬建国,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邓晓琴,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胡淑君,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系胡淑君之夫),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邬建国名下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2020年12月15日,竞买人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20106MA4KRP4E85)以人民币855081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的查封。房产、国土规划管理部门不再接受其他法院、单位的查封、冻结或为买受人以外的人的利益的过户、抵押等登记申请。
二、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420106MA4KRP4E85)所有。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原有的担保物权因拍卖而消灭。
四、买受人湖北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佩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