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执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大街**。
负责人周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北创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炉房村松树湾**原九真小学/div>
法定代表人邬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潼创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第******房div>
法定代表人邬恒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邬建国,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邓晓琴,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执行人胡淑君,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系胡淑君之夫),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11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邬建国名下登记有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2020年8月27日,本院经网络询价平台,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上述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如下: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参考总价为5988017元(单位面积价格:24410/㎡)、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参考总价为74660010元(单位面积价格:30435元/㎡)、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参考总价为5112777元(标的物单价:20842元/㎡)。当日本院收到询价报告,即送达双方当事人。异议期内,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14日对网络询价报告书提出异议。2020年9月14日,本院通过线上摇号确认由湖北中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勘验。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出具中信房评字(2020)SC第1027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确认房产价值为950.09万元,单价为38730元/平方米。本院收到报告后即送达双方当事人,现异议期已届满双方无异议。
2020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邬建国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进行拍卖。本院认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邬建国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85号2栋1层1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岸2012001209)。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姚 洪 亮
审判员 欧阳世亮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