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7359号
原告:武汉方天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8316314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革新大道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0926532E。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方天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方天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方天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方天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