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一初字第00212号
原告熊桂枝
委托代理人***,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国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熊桂枝诉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熊桂枝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桂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熊桂枝撤回对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熊桂枝负担。
审判长曹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