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03执恢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大正10楼,组织机构代码58803939-4。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周海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仙女镇仙女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5-x。
法定代表人李习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三中法民初000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履行合同资金13027173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执行费8042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对外投资)、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2018年4月2日,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号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果岭春天3期B区2幢4-4号、12幢1-3号、1-4号、2-1号、2-3号、2-4号、13幢1-4号、2-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6、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被执行人破产重整。
7、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号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果岭春天1期3幢“钻石公寓”负2层负2-1至负2-4、负2-10至负2-12、负2-14、负2-17,负一层负1-7、负1-8、负1-13、负1-15至负1-17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为236.7万元。之后,依法委托辅助机构对上述房屋于2018年2月26日10时起至2018年2月27日10时止、2018年3月22日10时起至2018年3月23日10时止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分别以236.7万元、225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225万元接受财产进行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所欠的相应债务。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以(2016)渝03执恢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2018年6月14日,本院向重庆市武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6)渝03执恢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也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该裁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7日和2018年12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13027173元及利息损失,实际到位金额为225万元,未执行金额为10777173元及利息损失(不含税费、诉讼费、垫交的执行费和线下机构服务费42900元)。经查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56破1号案件受理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院续行查封的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号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果岭春天3期B区2幢4-4号、12幢1-3号、1-4号、2-1号、2-3号、2-4号、13幢1-4号、2-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属破产财产,依法不能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否认,请法院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3执恢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毅
审判员 侯 军
审判员 刘生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