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22民初1977号
原告:浙**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上花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上花苑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坤麦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西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训 兵
人民陪审员 张 扬
人民陪审员 林 丽 萍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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